山东警察学院教学督导工作规程
鲁警院〔2012〕98号
第一章 宗旨
第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宗旨是: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、教育部和公安部的教育方针、政策以及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,围绕教学工作中心任务和教学改革发展目标,进一步加强对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全面监控、检查、评价和指导,促进教风、学风建设,提高教学质量。
第二章 组织
第二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由15-20人组成。委员会主任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,副主任由学院副院长、教务处处长、学生处处长担任。委员由具有丰富教学经验、熟悉教学管理工作、责任心强、客观公正、身体健康、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和教育工作者担任。
第三条 学院各系部参照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的组织形式成立教学督导组,成员5-7人,在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本系部的教学督导工作。
第三章 职 责
第四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,承担学院的教学督导工作,制定教学督导工作的实施方案、工作计划和相关的规章制度。
第五条 深入教学一线,巡视教风学风,对教、学双方的情况进行综合检查督导,全面监控教师的教学质量与学生的学习质量。
第六条 监督、检查、评估学院的教学工作,重点检查课堂教学、实践教学、教学计划、教学大纲、教案等教学环节和学院各项教学规章制度、教学文件的执行情况。了解任课教师在教学方面的经验与不足,并向有关部门及时反馈信息,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。
第七条 参与学院组织的年度教学质量评估工作和课堂教学竞赛的推荐、评选工作。
第八条 通过不定期的座谈、问卷调查等方式,广泛收集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,以听课记录表、座谈记录、情况分析报告等形式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个人反馈评价及指导意见。
第九条 完成学院交给的其它调研和督导等工作。
第四章 日常工作制度
第十条 听课制度。教学督导委员会每学期制定督导工作计划,主要听新教师、重点课程、拟晋升职称教师以及教学效果较好、教学效果较差的教师的课程。
第十一条 学习及会议制度。督导委员会每学年要举行两次以上工作会议,交流和分析教学情况,总结推广教学督导工作经验,开展学习与研讨活动。
第十二条 巡查制度。督导委员会应定期对学院教学运行秩序进行监督和检查,主要内容包括教师遵守课堂教学规范情况、着装情况、学生出勤及学习纪律情况,并按时将检查记录整理汇总后送交院领导、教务处审阅。
第五章 工作纪律
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要坚持科学、合理的原则。在工作中要坚持严肃、认真的科学态度和科学标准,指标体系的制定要遵循教育规律,符合教育规范的要求,也要体现高等教育的办学特色。
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工作要坚持客观、公正的态度。在工作中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,对学院教学过程中的各种情况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评价,不能感情用事,不能从主观印象出发,要力求作出客观、公正、恰当的评价。
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工作要发扬民主督导的精神。在工作中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作风,要相信、尊重、依靠广大教师、学生和教学管理人员。督导与被督导之间要建立和谐、宽容、平等、合作、信任的关系。
第十六条 督导员要不断钻研业务,努力提高自身教育理论水平,更新转变教育理念,进一步推动教学督导工作实现科学化和规范化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七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归山东警察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。
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山东警察学院
2012年9月3日